虎扑05月22日讯 冯女士为改善儿子小田一家的居住条件,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张先生借款共计115万元,都用于支付儿子的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签借条、收款转账这些都是冯女士操作的,她的丈夫和儿子儿媳都没参与。由于不能按时还钱,张先列冯女士、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儿子儿媳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田先生作为配偶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钱实际用于小田一家购房,所以儿子儿媳也应该共同还款。
几个被告分别答辩,冯女士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是她个人借款。丈夫田先生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愿偿还;小田夫妇表示并不清楚款项来源,既然是母亲个人所借,二人不应偿还。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确认借款证据充分是真实的,冯女士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争议,关于另外三个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由于这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配偶对此借款知情同意,所以借款不属实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没有偿还义务。至于儿子儿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张先生不能证明与小田夫妇达成借款合意,小田夫妇也未认可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二人无需偿还。最后只判冯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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