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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板]母亲举债百万给儿买房反遇全家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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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为儿子一家改善居住条件,以个人名义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及偿还贷款。因未能按时还款,张先生起诉冯女士及其丈夫、儿子儿媳。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系冯女士个人行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儿子儿媳未参与借款或同意偿还,故判决仅冯女士承担还款责任。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债务责任认定的讨论。

👩借款主体认定:法院确认借款证据充分且真实,认定冯女士为借款主体,应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无证据表明配偶知情同意,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冯女士的丈夫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儿子儿媳责任:张先生未能证明与小田夫妇达成借款合意,且小田夫妇未认可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法院判决小田夫妇无需偿还。

虎扑05月22日讯 冯女士为改善儿子小田一家的居住条件,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张先生借款共计115万元,都用于支付儿子的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签借条、收款转账这些都是冯女士操作的,她的丈夫和儿子儿媳都没参与。由于不能按时还钱,张先列冯女士、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儿子儿媳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田先生作为配偶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钱实际用于小田一家购房,所以儿子儿媳也应该共同还款。

几个被告分别答辩,冯女士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是她个人借款。丈夫田先生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愿偿还;小田夫妇表示并不清楚款项来源,既然是母亲个人所借,二人不应偿还。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确认借款证据充分是真实的,冯女士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争议,关于另外三个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由于这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配偶对此借款知情同意,所以借款不属实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没有偿还义务。至于儿子儿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张先生不能证明与小田夫妇达成借款合意,小田夫妇也未认可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二人无需偿还。最后只判冯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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