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管要求,2022年以前被认定的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需分别在2025年及2028年初分阶段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TLAC/RWA)不低于16%及18%的要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银银行(四大行)均在2022年前先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而交通银行在2023年被认定为G-SIB,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即2027年前)满足TLAC第一阶段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和缓冲资本(包括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监管要求。即除分阶段满足16%和18%TLAC风险加权比例以外,还需额外满足储备资本(2.5%),G-SIB附加资本要求(第一组1%、第二组1.5%)。综上,按照累加计算,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TLAC/RWA”比例需分别在2025年和2028年初达到20%和22%,而交通银行该比例则需在2027年初达到19.5%。 目前四大行已顺利按期满足第一阶段TLAC要求,各机构2025年一季度“TLAC/RWA”比例均超过20%的最低要求,其中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上述指标分别达到21.8%即21.9%,处于四大行中较高水平,而中国银行及农业银行同期指标分别为20.7%及20.5%。从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上来看,监管资本依然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季度末四大行监管资本占总损失吸收能力比例平均达87.2%。四大行此前均已先后成功发行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四家机构各累计发行规模均为500亿元。但由于发行规模相较各机构整体资产体量较小,其对提升“TLAC/RWA”指标的实际贡献有限,提升幅度平均在0.3%以下水平。除去监管资本及已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之外,四家机构剩余总损失吸收能力占其同期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均为2.5%。此前监管机构规定,在第一阶段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规模上限为银行RWA的2.5%,第二阶段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RWA的3.5%。 交通银行入选G-SIB时间相对较晚,其一季度末“TLAC/RWA”比例为18.7%,水平上较四大行整体存在一定距离。但另一方面,该行须于2027年满足第一阶段达标要求,时间上存在较大空间。交通银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与其他四家G-SIBs相近,约85%的比例由监管资本组成,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该行亦累计完成发行了300亿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剔除上述两部分其余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2.5%,该比例基本等于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