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汇局发布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规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原则上应汇回境内,并明确了资金调回、结汇使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考虑到企业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对已获批复或备案的企业,允许其留存境外资金开展相关业务。新规还明确了境外发行可转债和转股的管理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资金管理。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现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并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其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可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并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也应及时汇回境内。
📜对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的企业,允许其留存境外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5月23日,央行、外汇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 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意见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附件1:《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