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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板]2人串通中标学校食堂配送项目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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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重点关注了教育领域。本案揭露了在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中,袁某通过行贿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串通投标,最终导致多人获刑。该案件涉及贿赂、买卖标书等非法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了数罪并罚,并加大财产刑力度,以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

💰袁某为中标学校食堂配送项目,向与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赵某控制的公司成为招标代理机构,以操纵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中标金额达6565.55万元。袁某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

⚖️袁某、赵某因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被判刑,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法院还追缴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本案强调了教育领域反腐的重要性,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

虎扑05月1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聚焦教育领域,两人因串通中标学校食堂配送项目分别领刑。

案情显示,2021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

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最高法在评价其典型意义时指出,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财断血”,彰显了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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