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快讯 2024年07月09日
中证协发布程序化交易委托新要求 券商有权拒绝、并向监管报告高频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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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其中对高频交易进行了细化管理,包括定义、额外报告义务、管理要求等。新规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时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 **高频交易定义和额外报告义务:** 新规明确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在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交易,并要求进行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向券商提供额外的报告义务,包括交易策略、算法等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提高高频交易的透明度,方便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通过要求投资者提供更详细的交易信息,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监控高频交易的活动,识别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并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 **高频交易管理要求:** 针对高频交易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新规要求券商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包括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高频交易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市场波动过大、交易成本上升等。 券商作为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有责任对高频交易进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 **报告监管机构和交易所:** 新规要求券商将高频交易的异常行为报告给监管机构和交易所,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这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确保高频交易行为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通过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可以更有效地监控高频交易的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格隆汇7月9日丨为落实程序化交易管理新规,中证协日前起草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下发给券商。其中高频交易管理单列一章,除了对高频交易定义、额外报告义务规定之外,还提出高频交易的额外管理要求,即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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