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明确订婚不代表对性行为的默认同意。该案例强调,即使存在订婚关系,若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同时,案例也警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公开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例旨在强调性同意的重要性,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 订婚不构成性行为的默示同意:最高法明确指出,订婚关系并不意味着对性行为的许可。即使存在订婚事实,若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
⚖️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本案中,法院依据此标准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
🚨 泄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强调,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泄密行为,法院可依法进行训诫或给予其他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订婚强奸案入选最高法案例:订婚不意味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
据新黄河,5月14日,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显示,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
裁判要旨显示:
1.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