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可申请延期至2026年3月31日。公告强调,相关企业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
🤔 **监管新规**: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此举旨在加强监管,确保公众用械安全。
⏳ **过渡期**: 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可申请延期至2026年3月31日。这为企业留出充足时间,以符合新规要求。
💪 **企业责任**: 公告强调,相关企业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这将推动行业整体规范化发展,提升产品质量。
🚀 **行业发展**: 新规的实施将推动射频治疗仪类产品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产业的良性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
🤝 **公众安全**: 新规的发布,将有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格隆汇7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为平稳有序推进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结合产品研发实际,统筹考虑公众用械安全和产业有序发展需要,国家药监局研究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附件中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