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指出,一些针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甚至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确保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
🤔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危害**:一些针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不仅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甚至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
⚖️ **“过罚相当”原则的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