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05月09日讯 从天柱县人民法院处获悉,被告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陈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将在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年利息1分。原告分三次分别向被告李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计73180元。原告主张26820元是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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