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kr-科技 05月08日 09:18
首家创投机构申请试点科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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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债券政策的出台为创投行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该政策允许具有丰富经验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扩募。预计将有近100家机构发行超过3000亿元的科技创新债券。东方富海或将成为首家参与试点的民营机构。此举有望缓解创投机构长期存在的募资难题,尤其对民营机构是重大利好。然而,发债规模、利率、期限等关键指标仍是关注重点,同时,具体操作细则和准入门槛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政策利好:** 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允许有经验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为创投行业注入资金活水,缓解募资难题,尤其对民营机构是重大利好。

🎯**重点支持领域:** 科技创新债券聚焦国家科技战略,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云计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

💼**GP出资新方式:** 创投机构可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将其作为GP出资的一部分,再结合自有资金,满足跟投要求,进而吸引更多LP出资,撬动更大规模的基金。

🔑**合格发债主体:** 成为“合格的发债主体”通常需要提交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评级,以及详细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材料。

债券市场的 “科技板”政策出炉下,投资机构们更关注发债规模、利率、期限等关键指标。

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行长潘功胜透露:“债券市场科技板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有近 100 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超 3000 亿元科技创新债券。”

对此,上海中创产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光辉在接受创投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有近 100 家市场机构计划发债,但考虑到债券发行的风险管控需求,估计发行资格不会全面放开,主要还是面向有经验、有资历的投资机构。“相比普通募资,发债存在强制性兑付要求,因此在过去,发债主体多以国资背景的机构为主。”

从具体支持的行业范围来看,科技创新债券紧密聚焦国家科技战略需要,旨在加大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其中,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云计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等产业被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在此背景下,创投日报记者获悉,创投机构东方富海已申请试点科技创新债券。有消息人士透露,其发行金额可能在5亿元左右。若发行成功,东方富海或将成为首家参与试点的民营投资机构,最快下个月就能完成发行。

面对债券市场的 “科技板”,有头部创投机构人士向创投日报记者表示,这一政策无疑为创投行业注入了资金活水,有望缓解长期存在的募资难题。另有投资人士指出,在以往的债券发行中,国资背景创投机构、地方产业投资集团占据主导地位,民营创投机构参与较少。“如今政策向民营创投机构敞开大门,对整个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不过,在看好政策利好的同时,该投资人士更关注民营创投的发债规模、利率、期限等关键指标。“如果发债规模和期限能够达到预期,就能有效解决资金期限和利率错配问题,同时实现资金与基金期限的合理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有资本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利率普遍较低。创投日报记者留意到,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月发行的5亿元、5年期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仅为2.10%;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机构发债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3年期为1.60%-2.60%,5年期为1.80%-2.80%。

与此同时,在债券期限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公告中,也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只是鼓励发行人灵活设置债券条款,鼓励发行长期限债券,以更好匹配科技创新领域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等。

目前创投机构募资中,创投日报记者了解,除了LP的出资,GP自己也要出资,一般占比在5-10%不等。

有投资机构人士向创投日报记者分析称:“若机构能成功发行5-10亿元科技创新债券,并将其作为GP出资的一部分,再结合自有资金,就能满足跟投要求,进而吸引更多LP出资,最终撬动50-100亿规模的基金。” 该人士还指出,一旦成为“合格的发债主体”,创投机构后续或可发行多期科技创新债券。

对于如何成为“合格的发债主体”?从国有投资机构的发债实践来看,通常需要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评级,以及详细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材料。

其中,财务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帮助投资者评估其财务健康程度与偿债能力;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则明确了资金专户管理、使用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上海中创产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光辉进一步认为,对于行业头部股权投资基金与创投机构而言,成功发债募资需具备良好的以往投资业绩、有效的债券增信举措,并确保债券投资人的 “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LP是否认可债券投资人的优先受偿权仍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科技创新债券针对创投机构发债的具体操作细则与准入门槛,目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截至目前,尚未看到更为细化的政策信息,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政策内容陆续披露。”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创投日报”,作者:陈美,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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