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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值班时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猝死,法院: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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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张老三在值班期间,于保安室内与女友发生性关系时猝死,引发了工伤认定争议。人社局最初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其行为与工作无关。但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张老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最终,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本案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以及非工作行为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张老三在保安室值班期间猝死,公安机关认定为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老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为工伤,认为其死亡虽与工作无关,但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为张老三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

2014年9月30日,张老三被公司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工厂已不再经营。

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当其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

当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治安支队对保安队队长王某进行询问,王某陈述如下:

“2014年10月6日中午12时左右,门岗跟我说毛织厂出事了,我跟着民警到了毛织厂门卫宿舍,发现张老三裸体躺在床上,旁边还有一个40岁左右的女同志。

张老三平时身体还可以,2014年7月9日因为嘴歪请假回老家看病,7月30日回来后张老三说是轻微脑梗引起的嘴歪,吃了大概20天的治疗脑梗的药就不吃了。”

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张老三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老三系猝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儿子张小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三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儿子起诉:作为成年男性有感情需求,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我父亲作为整个厂区唯一的一名保安员,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其在厂门口保安室一直属于在岗状态,也就是说我父亲被安排到该岗后无法离开工作岗位,由此,我父亲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

2、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职工的权利。

我父亲作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答辩认为,张老三作为保安员,理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履行保安员的工作职责。

但事发当天,张老三却是在值班室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死亡,其行为与保安员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经调查认定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认定张老三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人社局同意公司的意见。

二审判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同时根据本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过程中,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时死亡,视同工伤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在厂门口的保安室值守过程中,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时死亡。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

张老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老三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如下:

2014年10月6日张老三在值班室值班时与她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死亡,其行为虽然与保安员的工作毫无关系,但不属于刑事案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判决: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人社局认定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第十五条亦规定了职工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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