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坚决反对虐待动物的,但是也反对仓促立法,理由如下:
第一,“虐待”的法律定义模糊,司法实践困难,浪费公共资源。香港2024年虐待动物相关举报494宗,真正定罪的只有25宗,因为要证明虐待的主观意图很难,即便香港成立了动物罪案警察专属,但大多数涉嫌虐待动物的行为依然无法被定罪。
第二,虐待动物的罪名很可能被滥用。例如,台湾是亚洲反虐待动物法实施最严格的地区,但是该法又被称为圣母法,由于虐待动物罪名认定条件的缺陷及惩罚的严厉性,一些宠物主人即便在宠物生病时也不敢带到宠物医院就医,甚至直接弃养或虐杀,以避免承担“疏忽虐待”的罪名。
第三,反虐待动物法与地方经济和文化活的矛盾暂时无解。比如一些地方传统的斗牛、斗狗、斗鸡活动是否要豁免?狗肉还能不能吃?骡子还能不能驮重物?如果搞一刀切,传统文化如何保护?在欧美国家,西班牙斗牛、法国人长期灌食以获取硕大的鹅肝、美国人无麻醉去牛角等行为都得到了豁免,从而产生了“合法虐待”。如果因为经济利益就可以合法虐待,那么反虐待动物法从一开始就会陷入双标的质疑。
第四,动物权利和宠物主责任的不对等。存在反虐待动物法的国家,在保护动物福利的同时,往往对宠物主的责任有着严格的规定,而我们国家这一点是很不完善的。弃养动物、遛狗不牵绳、随地大便、带宠物进入餐厅和公共交通工具...宣传反虐待动物最积极的大多数都是城市宠物主,但是如果这一群体连基本的文明养宠的责任都无法履行,只知道空喊动物权利,是很难获得公众普遍支持的。
第五,国内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已经普遍到必须通过专门立法来统计?一些人总是以各种虐猫群截图来作为证据,且不论截图的真假,针对虐待动物这一现象,是否有比较权威的统计来证明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如果只是一些个别的行为,通过网络传播被放大,那么用治安处罚条例就可以解决。一旦立法确定罪名,嫌疑人面临的就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每一例案件都需要侦查、起诉、审判,司法资源将被大量消耗,如无必要反虐待动物应该要谨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