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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为客户“绕标套现”遭罚,还有券商参与“定增+融券”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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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融“绕标套现”问题再次引起监管关注,多家券商因此受到处罚。光大证券和银河证券因存在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被罚。监管层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券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规范。券商也纷纷采取措施,如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增加对“绕标套现”的约束条款。中证协也发布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防范此类行为。监管的强化旨在使“绕标套现”行为无处遁形,促使两融业务回归本源。

⚠️ **两融“绕标套现”违规行为频发:** 光大证券和银河证券近期因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处罚,表明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 **券商加强内部管控:** 券商通过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增加客户承诺不进行“绕标套现”的条款,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

🛡️ **监管部门多措并举:** 中证协发布两融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

🚫 **券商参与“定增+融券”套利被禁:** 银河证券因作为实际出资人参与“定增+融券”套利,变相违规减持,被监管责令改正,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警示券商不得以此方式规避监管。


财联社4月28日讯(记者 高艳云)最新公开的两张两融“绕标套现”罚单引起广泛关注。

4月23日,广西证监局披露罚单,光大证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该营业部存在向客户介绍人支付报酬,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客户回访不规范、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银河证券2024年年报显示,今年1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罚单,银河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绕标套现”管控措施力度不足,构成为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二是作为实际出资人参与“定增+融券”套利,构成变相违规减持不当交易行为。

今年4个月的时间,已出现两张券商“绕标套现”罚单,这反映出相关问题苗头出现。对于券商而言,需从多方面加强自身管理,在内部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规范。监管力度应进一步强化,使“绕标套现”行为无处遁形。

两例两融“绕标套现”违规遭罚

对于上述光大证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的罚单,广西证监局将上述处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广西证监局指出,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整改,强化人员管理,开展违规问责,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银河证券违规情况,公司表示,对此高度重视,对监管函件中指出的问题,已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禁止融资融券业务“绕标套现”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停止开展“定增+融券”套利业务,切实提升管理水平。

券商作为实际出资人参与“定增+融券”套利,变相违规减持,后果危害巨大,此前已有遭到重罚典型案例。

去年4月19日,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洪浩炜(王泽龙朋友)、中信中证资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预计罚没合计2.35亿元,具体处罚对象及预计罚没金额分别为王泽龙(1.33亿元)、洪浩炜(2119.39万元)、中信中证资本(4650万元)、中信证券(2516.07万元)、海通证券(776.44万元)、韩雨辰(77.5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提到,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及其朋友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相关规定。中信中证资本、中信证券(前者为中信证券孙公司)、海通证券参与了该过程。

券商自我加强管控两融“绕标套现”

对于两融“绕标套现”违规管控,券商并未松懈。国泰海通在《国泰君安2024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提到,2024年合规管理举措之一即是,完善融资融券“绕标套现”长效管控机制。

券商还通过修订两融业务合同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两融业务的管控。

4月24日,长江证券发布业务公告,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为保护融资融券投资者权益,公司修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本次合同将于5月6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版合同中,长江证券要求,甲方(客户)承诺在乙方(长江证券)理性合规地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不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月26日,银河证券公告,融资融券合同变更生效,公司于3月19日公告拟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进行修订。

银河证券要求,甲方客户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下调授信额度、限制交易、限制担保物划转、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早在约3年前,券商就开始在两融合同中体现对两融“绕标套现”的约束。

2022年8月15日,中信证券发布通知,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增加“不进行“绕标套现””相关条款,甲方客户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监管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

去年12月31日,中证协发布两融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示范实践,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是五大章节之一。示范实践第四章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

2021年8月27日,监管部门下发《规制“两融套现”,风险促进业务回归本源》机构监管通报文件,监管层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绕标、融资等行为,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

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提出多项监管要求,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业合规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信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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