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的老人,他的儿子先于他去世,后来某老人自己去世,遗下遗产县城自建房一套,商品房一套,价值3万元的存款。
该老人去世之前,将儿媳张岚,孙子小晟和女儿陆元(均为化名)叫到床前,并请邻居李某见证,写下了一份遗嘱。
该遗嘱上说,目前的房产暂时归儿媳张岚及孙子小晟居住,但孙子小晟成年(大学毕业)之前,不得出售及转让等。
若儿媳张岚在孙子小晟成年之前不改嫁别人,则将商品房一套给予儿媳,自建房给予女儿。另外,将存款3万元给予邻居李某,感谢他这几年儿子去世后,对老人的照顾。
若儿媳张岚在孙子小晟成年(大学毕业)之前改嫁别人,则该两套房产全部给予其女儿,并由女儿负责代养其侄子。
后来老人去世后,儿媳张岚一开始守寡两年多,后来改嫁郭某,而小晟当时16岁,不愿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
老人的女儿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老人的遗嘱办理即由本人负责代养侄子小晟,并将老人的房产全部判归老人的女儿。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