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04月25日 16:48
金融监管总局: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 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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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旨在加强对万能型人身保险的监管。新规明确了万能险的定义,并对产品设计、期限、费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同时,对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和保单持续奖励等也作出了规定。这些措施旨在规范万能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新规明确了万能险的定义,即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调整保险金额,设立单独保单账户,并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新规限制了万能险的产品范围,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如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和保单持续奖励等。

💰万能险的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且对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

👤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金融监管总局: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 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财联社4月25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产品管理:(一)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1.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2.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3.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4.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保险公司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二)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三)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四)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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