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认定,袁某、罗某在增持承诺时无资金准备,且以虚假存款证明应付质询,误导了市场和投资者。最终,法院判决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而上市公司金某泰因已履行审查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本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
📢 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 法院认定,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 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今宣判】财联社4月25日电,上海金融法院4月25日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再次,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