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必然要担责,这是很多家长的固有认知,但法律规定真是这样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某天放学时,江苏无锡一名六年级的学生赵小某从教室下楼走到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赵小某的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医生建议18周岁后做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00多元。 赵小某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学校辩称,已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摔倒受伤的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没有过错。 最终,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并且学校也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案例的判决可以看出,学校并不是只要学生受伤就一定担责。那么学校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责任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新闻链接:学生校内受伤 责任如何判定?最高法公布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