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04月21日 20:08
70岁李吉平,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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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因受贿罪被判刑十四年,罚金四百万。法院查明,李吉平在2001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鉴于其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此案再次警示,金融领域反腐力度持续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李吉平在2001年至2021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多个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从而非法收受财物。

⚖️法院判决李吉平犯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吉平归案后主动供述罪行,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李吉平于1955年出生,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24年3月被查,8月被开除党籍。其违纪行为包括搞迷信活动、违规接受宴请、干预职工录用、大搞钱色交易等。

2025-04-21 18:12 上海

奚丹霓、马姗/央视新闻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延伸


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辽宁大连人,1994年3月起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24年3月被查,8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


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综合自长安街知事)




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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