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高强度的暴力或者完全限制被害人的行动,甚至事后被害人还要求被告人送自己回家,而且可以想像的是,被告人除此案外没有显著过错(有的话庭审过程中早就爆出来了),案发后女方家庭依然希望延续婚约(附条件),说明双方的矛盾不是不可调解的,一审法院在处理案情的时候明显过于教条主义,没有处理好导致事态恶化。
第二,被害人与被告人1月30日相亲认识,5月1日订婚,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10万元彩礼并签订房产处置承诺书,之后被告人在婚房内向被害人提出要求,如果双方两情相悦,被害人真的有结婚意愿,那么被害人的反应是否过于激烈,甚至直接报警诉被告人强奸。对于如此违背逻辑的反应,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有骗婚嫌疑是符合常理的,而法院对此的审查极其草率,敷衍了事,就是在系统上搜了一下被害人没有婚史,查了一下婚介机构安排的相亲记录,就认定被害人没有骗婚情形了。甚至按法院这个逻辑,骗婚是不存在初犯的,只有累犯才能构成骗婚。
第三,“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以上是官方答疑的原文,我看到这段的时候都特么笑了,这还不是要挟索财是什么?如果被告人同意了被害人方的这些条件,是不是就不定罪了呢?特么居然还敢写出来也是很有胆子的。
第四,关键证据缺失,被害人下体、内裤都没有找到被告人DNA,处女膜那种东西根本就是转移焦点的说法,关键是没有被告人DNA。不要跟我说什么清洗干净的鬼话,洗一洗就找不到了,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还不至于这么无能。至于说床单上有被告人、被害人的混合DNA跟被告人的精斑,大哥,那是人家的婚房,婚房婚房婚房,有那些东西不是正常的嘛,怎么能够认定那是因为QJ产生的,凭什么就说有完整证据链能认定强奸了,你特么关键的直接证据都没有。
案外的思考:“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以上是官方答疑的原文,那么根据逻辑,彩礼捆绑权利是错误观念,那婚姻捆绑彩礼是不是错误观念,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结婚自由,那么要求彩礼才能结婚是不是剥夺了婚姻双方意愿,是不是违法,我希望国家尽快立法,早日取缔彩礼这种传统陋习,保护中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