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是很想讨论这个案件的,但身边的朋友在问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也在虎扑刷到各种观点,所以思考了一下还是觉得阐述一下。
首先,排除那些仅在输出情绪和搞男女独立的言论。大家必须要先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案件中的男方一定是存在犯罪行为的,这个毋庸置疑,如果连这点都要否认的人那就是我此前提到那些又蠢又坏的。
其次,我们还得明确的是我国强奸罪的定案标准是以“插入说”为标准的(当然,14周岁以下幼女不适用“插入说”,存在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可认定位强奸罪)。同时,发生性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的情况在这我就不多再过多赘述,即处女膜完整不必然证明没有发生性关系。
再者,虽然很多律师同事在各种媒体平台上也有分析认可了二审判决是依据男方第一次口供、女方的录音中均存在自认,这导致了案件审判时给自己辩护上挖了大坑,这点确实不可否认。可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来说,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上确实存在有重口供轻实体证据的情况。再加上二审改判那低得吓人的比例,二审尚未开庭的时候我便跟朋友说过这个案子基本会维持原判。
但问题就在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以及高度盖然性标准真的达到了吗?
从目前的二审答疑以及对外披露的证据来说,仅在床单上发现男生精斑以及男女混合dna,但这个dna具体分型依旧不清晰,甚至未从女方的阴道、外阴、内裤等发现男方的dna。很多人会认为,床单上存在男女混合的dna分型已经算是实质性证据了,可但凡了解的人也能知道,只要女方在床上坐过、躺过,都能从床单上检测到女方的dna分型,更何况,男方对方有实施强迫行为。当然,另一部分人认为无法在阴道、外阴、内裤检测到男方的dna分型是因为女生事后洗澡之类或者时间太久导致的。然而,这玩意儿真没那么容易洗掉,除非女方用了化学用品消杀(具体用什么能报道得咨询化学、医学生),且女方是案发当晚报警,这更不可能是因为时间久而导致dna分型无法检测。
综上所述,再没有更多其他证据披露佐证的情况下,我仍然认为本案属于是强奸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