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04月17日 11:23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若虚假宣传自动驾驶致严重后果,责任人可面临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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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文,强调驾驶员对辅助驾驶功能的正确认知至关重要,指出部分驾驶员误将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导致分心驾驶等危险行为。文章详细解读了驾驶员、车企及销售平台在辅助驾驶使用中的法律责任,并呼吁规范宣传、加强培训,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驾驶人应明晰辅助驾驶的技术边界。目前国内量产车辆搭载的辅助驾驶系统,属于0-2级,即“人机共驾”范畴。驾驶人需全程保持双手控稳方向盘,持续监测路况,并在功能异常、环境变化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及时关闭或停止使用辅助驾驶功能,避免“脱手脱眼”等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车企应在辅助驾驶功能使用方面承担主体责任。车企应加强新用户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智能网联汽车及其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和禁止事项,并规范营销宣传行为,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产品,不得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驾驶人滥用辅助驾驶的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驾驶人在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期间未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将面临罚款和记分,引发交通事故将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严禁酒后使用辅助驾驶功能,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追究。

🛡️生产销售“智驾神器”亦有严格的法律约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智驾神器”,若造成严重后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面临刑罚;对使用者而言,使用此类设备导致分心驾驶,也将面临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亦需对平台内销售的此类商品进行审核,承担相应的责任。

IT之家 4 月 17 日消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交通言究社”4 月 14 日发表《智慧领航,安全护航 —— 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一文,提到近期因驾驶人错误使用辅助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并揭示其原因 —— 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的认知不到位,误以为“辅助驾驶 = 自动驾驶”。

文章指出,部分驾驶人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后做出玩手机、睡觉、聊天、吃东西等危险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IT之家附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 / T 40429-2021)标准如下图:

文章提出了驾驶人安全须知:

同时,文章也提出企业应发挥主体作用

误导宣传、驾驶分心、产品伪劣,将会触碰法律红线。

(一)关于车企误导宣传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如将 2 级辅助驾驶描述为“自动驾驶”),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 5-10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关于驾驶人滥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始终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当前我国道路通行环境下,市面量产汽车仍处于 2 级辅助驾驶阶段,系统仅提供有限的辅助驾驶功能,因此,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必须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若驾驶人在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认定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一旦因此类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将承担主要责任,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生产销售“智驾神器”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生产、销售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智驾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干扰车辆安全监测系统),若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被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 50% 至 2 倍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如多人伤亡),刑期可至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同上。若设备设计或宣传直接诱导驾驶人脱离监管(如“解放双手”“免接管”),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使用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使用“智驾神器”导致双手脱离方向盘、视线偏离道路,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将承担主要责任,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销售平台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驾驶人酒后使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驾驶人本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过使用“智驾神器”等方式实现脱手驾驶,未实际操纵方向盘驾驶车辆,仍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醉酒驾驶的,还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因在于,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相关功能时,需要通过账号登录,验证识别等方式进行授权和许可,表明驾驶人对车辆启动具有明知且认可的主观心态,驾驶人驾驶辅助驾驶汽车上道路通行期间,具有掌握车辆控制权、监控道路交通环境、保持专注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的义务,此种义务不能由未实际操作方向盘,或者车辆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等理由予以免除。

驾驶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驾等原因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下降,且车辆的情况,仍然放弃驾驶责任,放任不具有自动驾驶能力的车辆自主行驶,具有充分的社会危害性,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3 款规定的分心驾驶行为,亦属于酒后驾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帮助处于醉酒状态的驾驶人设定终点、启动车辆、规避驾驶员监控系统(DMS),再由辅助驾驶汽车根据预先设定好的线路行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 3 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明知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且不会对车辆进行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设定路线、启动车辆,实质上纵容并帮助了车主实施分心驾驶、醉酒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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