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4月11日报道,四川眉山城区去年11月发生一起持枪状打火机抢劫手机店案件。2002年出生的杜某甲因小学文化程度,萌生了抢劫手机店“快速赚钱”的想法。他于2024年11月28日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枪状打火机、雨衣、雨裤、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并于次日在眉山市东坡区某手机店踩点后实施抢劫。
杜某甲在作案时穿戴头套、雨衣,手持枪状打火机作出拉枪栓上膛的动作,吓阻店员后抢走9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1650元。杜某甲作案后将手机埋藏于岷江岸边,仅2小时后被警方抓获。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一审判决杜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杜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但今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杜某甲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其坦白及认罪态度虽可从轻处罚,但综合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原审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