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4月11日 11:40
事关“原产地”认定规则,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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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紧急通知,明确集成电路产品原产地的认定规则。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将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文章还详细解读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关于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制造/加工工序以及从价百分比等。明确了这些标准在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时的应用,旨在规范贸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 此次新规的核心在于明确“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判定标准。 无论集成电路是否已经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都将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

📜文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详细阐述了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下,如何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文章解释了判断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三个主要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制造或加工工序、以及从价百分比。 其中,税则归类改变是基本标准,当无法适用时,则采用后两者作为补充。

🔢 对于“从价百分比”标准,文章给出了详细的计算公式:(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工厂交货价 * 100% ≥ 30%。该标准旨在衡量在某一国家(地区)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增值部分占货物总价值的比例。

📝文章还提到了《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该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未列入清单的货物,则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财联社4月11日讯,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4月11日发布《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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