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教师宋雨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案件源于2023年9月,宋雨明在制止学生喧闹未果后,将三角尺扔向学生,导致其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宋雨明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学校已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宋雨明和受害学生均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起因:2023年9月6日,宋雨明在课后服务期间,多次制止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学生,导致学生额部受伤。
⚖️一审判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宋雨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但考虑到其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学校责任: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已足额赔偿受害人。
📢二审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教师宋雨明,维持5年刑期。
据央视,4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雨明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一审认为,被告人宋雨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已足额赔偿受害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雨明、刘某辰均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