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4月09日 15:21
安凯特二次冲关IPO又终止,现场检查被指多项问题,发行人、保代等全部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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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近期对安凯特IPO项目撤回申请后进行追责,涉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安凯特因内部控制问题和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监管部门强调“申报即担责”,并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提出更高要求,旨在加强对IPO项目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 安凯特作为发行人,因内部控制问题和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在尽职调查中存在不足,未能充分关注废料销售的内控异常情况,也未对收入、研发费用等会计处理规范性进行充分核查,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 上交所现场检查发现,安凯特废料销售内控存在问题,例如废料拆卸记录与入库记录口径不一致、废料销售价格缺乏支持文件等。

❗ 此外,安凯特在收入确认、研发费用归集和存货分类等方面也存在会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上交所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并强调中介机构应履行“看门人”职责,对IPO项目进行更严格的审核。


财联社4月9日讯(记者 陈俊兰)4月8日,上交所接连公布3张罚单,安凯特IPO项目在主动撤回上市申请后被事后追责。发行人安凯特、中信建投证券两名保代刘奎波、臧黎明以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两名签字会计师夏先锋、樊略被点名。

值得一提的是,安凯特已是第二次终止IPO了。早在2020年,安凯特就曾向创业板发起IPO冲击,当时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然而,到了2021年,该IPO项目宣告终止。后改道主板上市,仍未能闯关成功。据上交所官网披露,2024年2月,安凯特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申请撤回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决定终止对其审核。

现场督导后发现多项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安凯特是一家以集电化学装备研发及制造、电化学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和总包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

从罚单表述来看,被中信建投证券保荐的安凯特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有多项问题是通过现场检查后发现。

第一项是对发行人废料销售内控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督促发行人充分整改与披露相关问题。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曾通过个人卡体外销售废料,2019年度、2020年度个人卡资金收入合计分别为1,226.72万元、1,016.81万元。2021年初,发行人已对废料销售业务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及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废料拆卸记录和废料入库记录对废料量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个别月份存在单位废料重量异常的情况。二是废料销售价格缺乏支持性文件,发行人废料销售未记录各批次废料的金属含量情况,无法结合金属含量来判断废料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三是销售出库过磅单未连续编号,出库数量的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保荐人未审慎关注废料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异常情况,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整改,导致相关披露不准确。

第二项是在对发行人会计处理规范性核查环节,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对于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一是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跨期,应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410.34万元,调增2022年度营业收入326.94万元。二是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未对兼职研发人员工时按照工作内容进行分摊,相关薪酬均计入研发费用,涉及金额433.47万元;对于部分送往客户现场调试、具备正常使用价值的研发样机,未向客户收取费用且不再收回,并将相关原材料成本均计入研发费用,涉及金额816.27万元。此外,发行人还存在存货分类不准确的情形。保荐人、会计师未对上述事项予以充分核查,导致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相关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根据罚单表述,上交所认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对相关内部控制问题进行充分整改与披露,对于部分事项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

保荐人未审慎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异常情况,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整改,也未对收入、研发费用、存货等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刘奎波、臧黎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申报会计师未能对发行人收入、研发费用、存货等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夏先锋、樊略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根据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发行人安凯特、保荐代表人刘奎波、臧黎明以及签字会计师夏先锋、樊略均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并强调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落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去年以来,在撤回IPO申请的项目中,有不少是因为在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而遭到处罚。监管层面已经多次强调了“申报即担责”的原则,从近期对投行的处罚情况来看,事后追责已成为常态。

去年2月,上交所向保荐机构重申发行人再次申报IPO的核查要求。《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1期(总第20期)),在问题解答中,上交所对保荐机构明确,发行人再次申报IPO时,应当三大事项进行针对性核查,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充分说明。三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是前次申报IPO的时间、审核和注册阶段关注的主要问题、前次IPO申请被否或撤回的具体原因;二是导致前次IPO申报撤否的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的,重点关注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充分分析对本次申请的影响;三是发行人历次变更中介机构的原因及合理性。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应当对项目终止后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督促项目组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并对保荐工作报告质量进行把关。

2024年3月,证监会对《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证监会要求,辅导监管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关键少数”口碑声誉,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同时,现场检查要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充分核验财务真实性,有重大疑点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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