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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 12 名办案人员,具体情况如何?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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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高县发生的“订婚强奸案”持续引发关注。一审判决被告席某某强奸罪成立,判刑三年。二审开庭后尚未宣判。被告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究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郑女士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未等待DNA鉴定结果即批捕的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她同时提供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并对录音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当时状态不佳,回复“嗯嗯”并非肯定强奸事实。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2023年5月,山西大同阳高县发生一起“订婚强奸案”。被告席某某与女子订婚后,次日在婚房发生关系,女方控告男方强奸。

⚖️一审判决席某某强奸罪成立,获刑三年。被告人当庭上诉,目前已被关押22个月。二审于202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究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控诉对象包括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及办案警员,以及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

🔍郑女士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未等待DNA鉴定结果即批捕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她指出,警方在5月9日报请批捕,而DNA鉴定结果于5月19日才出具。

🗣️郑女士还提供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并对录音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当时状态不佳,回答“嗯嗯”并非肯定强奸事实。

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备受关注。该案此前经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开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4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4月2日上午,被告人席某某母亲郑女士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对12名办案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追责。 郑女士告诉记者,4月2日上午她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并当场要求检察院为其出具已收到控诉材料的证明,“他们没有出,说是要先跟领导汇报后再给我回复。”她说,为了确保材料准确无误送达,她随后又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邮寄了一份控诉材料。 在其提供的控诉材料中,现代快报记者看到,被控诉的对象包括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及两名办案警员,还有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的9名办案人员,共计12人。郑女士认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儿子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同时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作出批捕决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控诉材料中写明,2023年5月4日、5日警方进行了多次取样工作。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阳高县公安局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5日作出批捕决定。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 席某某母亲郑女士 郑女士咨询席某某代理律师后认为,阳高县公安局、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全面审查原则规定。 “我也是后来才发现,刑侦大队在办理我儿子案子的时候,卷宗里有不少缺漏,整个流程也有很多问题,这些我都写在控诉材料里了。”郑女士表示,“我儿子没有强奸对方,我希望撤销一审判决,还我儿子清白,他是无罪的。”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时,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重要证据,郑女士向记者提供了这段录音。录音中,面对女方母亲询问,“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是吧?”席某某回复的是“嗯、嗯”。对此,郑女士表示,这段录音是女方妈妈作为定罪证据提交给警方的,“当时我儿子电话连着蓝牙,他自己也是蒙的状态,情绪也不是很稳定,回答‘嗯嗯’并不是在肯定对方的说法。”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阳高县席某某与女子订婚,次日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同年12月25日,席某某一审因强奸罪获刑3年,其当庭上诉。截至目前,席某某已经被关了22个月。2025年3月25日,该案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宣判。订婚强奸案被告母亲请求追责办案人!原因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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