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管,防范风险。修订内容涵盖多方面,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要求;强调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压实托管人责任,确保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以及健全退出机制和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这些修订旨在提升基金托管行业的整体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 完善准入门槛:修订草案强化了对申请托管资格的主体的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的要求,鼓励在托管领域有潜力的机构申请。
🛡️ 强化风险隔离:修订明确要求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 压实托管人责任:修订草案强调托管人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的责任,并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
💡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要求:修订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以规范私募托管业务。
🚨 健全退出机制:修订草案完善了托管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 允许设立托管子公司:修订草案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以提升专业化水平。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四是健全退出机制。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