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修订内容涵盖准入门槛完善、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强化、托管人责任压实、退出机制健全以及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子公司等多个方面。新规旨在提升托管行业的专业性与合规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此次修订对托管人的资质、职责、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
🏦 **完善准入门槛:** 强化对申请托管资格的主体在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要求,鼓励具有突出潜能的机构申请。
🛡️ **强化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 要求申请人承诺聚焦主责主业,并加强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 **压实托管人责任:** 托管人需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避免“带病托管”,并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同时,托管人需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无法完整履职的监督方式。
🚪 **健全退出机制:** 增加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取消牌照的情形,建立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 **允许设立托管子公司:** 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以提升专业化水平。
【证监会: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财联社4月3日电,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此外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