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04月03日 16:58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不得存在八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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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对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得存在八种行为。

🚫未按公司战略或受控股股东操控投资

🚫将被投资企业作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

🚫实质控制被投资企业却规避监管

🚫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被投资企业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或利益输送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不得存在八种行为】财联社4月3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三)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四)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六)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七)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八)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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