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加红 03月31日 18:03
中办、国办: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在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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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旨在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明确失信惩戒措施。新规要求,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或机构,将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意见强调失信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定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新规还在房地产、互联网、人力资源、能源等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 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意见强调,失信惩戒措施的设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确保惩戒的合法性。

📜 规范失信惩戒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和退出条件、程序,确保操作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 多方面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等方面依法依规受到限制或禁止,影响广泛。

➕ 增设失信名单领域:新规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扩大了信用监管的范围。

📃 清单化管理: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增强了政策的可执行性和透明度。

【中办、国办: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在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财联社3月31日电,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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