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调整包括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以落实科创板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此外,还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回应市场关切。
💡 明确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规定:为了配合科创板改革,证监会在《承销办法》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此举旨在支持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的发行,并为市场提供更灵活的配售机制。
🔒 禁止战略配售投资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并回应市场关切,新规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此举旨在防止限售股通过转融通等方式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稳定。
⚖️ 衔接减持规定:新规还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确保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这一调整旨在加强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
36氪获悉,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共对《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