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因浙商证券在质控、内控及保荐工作报告方面存在问题,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具体包括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以及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证监会要求浙商证券认真整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提交书面问责报告。此举旨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证监会发现浙商证券在质控现场核查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
⚠️ 浙商证券的内控流程不够规范,且内控意见的跟踪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内部管理的有效性。
📝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浙商证券未能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上述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证监会依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旨在督促其改进,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证监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财联社3月28日电,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浙商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