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资讯 03月28日 12:35
乘客“开门杀”致人死亡:网约车司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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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刑。文章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网约车司机在禁停区停车,乘客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开门,导致骑电动车的受害者死亡。文章强调了“开门杀”的危害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司机和乘客的责任。同时,文章也给出了避免“开门杀”的建议,包括驾驶员规范停车、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乘客从右侧下车并观察路况,以及采用“荷式开车门”等方法。此外,文章也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经过车辆时应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

🚗案件回顾:被告人黄某驾驶网约车在禁停区停车,乘客袁某未观察后方来车直接开门,导致骑电动车的罗某死亡,黄某被判刑,袁某承担次要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时,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预防措施:文章提出了三点建议以避免“开门杀”:驾驶员应规范停车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乘客应从右侧下车并观察路况;采用“荷式开车门”方法,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经过车辆时应减速慢行。

快科技3月28日消息,“开门杀”危害极大,甚至可致残致死,近日,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区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锯了解,被告人黄某通过接单平台搭乘袁某到目的地后,在禁止停车路段靠右停车,其时两人均仅顾着结算费用,没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袁某从后座左侧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后方罗某正驾驶着电动车前来,罗某的电动车与小车车门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黄某在禁停区临时停车且没尽到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下车的义务,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袁某没有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打开车门致人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需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除司机黄某负刑事责任外,袁某也对罗某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检察院提醒,车门不是“随意门”,如何避免“开门杀”,可遵循以下三方面:

一是驾车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如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更不能停在禁停路段,要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开门下车。

二是除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且下车前要确认来往行人车辆情况。

三是养成良好的开门习惯,最好采用“荷式开车门”法,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切勿一把推开车门

此外,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而言,经过车辆前也应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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