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3月27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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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继续对在特定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促进经济发展。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自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离岸转手买卖定义为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再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且货物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 政策核心:对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自贸试验区以及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 适用范围:政策适用于在特定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进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

🔄 离岸转手买卖定义: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再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且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 执行时间:该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期近三年。


财联社3月27日讯,据财政部消息,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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