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关注山西大同qj,反对提出最多的就是:“女方经检查处女膜未破裂、体内未检测出男方DNA,认为男方没有QJ女方。”
但这个“常识”,在法律中并不是决定性的证据,只是作为一个辅助定罪高或者低的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
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不以处女膜破裂或体内存留生物检材为必要条件。
司法实践中,插入性接触的完成度仅影响既遂/未遂的认定,不影响罪名成立。
道理也不难理解,处女模未破裂,可能是因为“未能插入(依旧是QJ罪),或者男性短小”等因素;另外体内未检测出DNA,这种变量就更多了,比如因为清洗、未SJ等因素。
综合来看,
现在女方递交的证据,其实对男方很不利,已经不可能无罪了,从任何角度
1、被害人陈述(如女方明确拒绝及反抗细节、男方录音承认“强暴”)
2、即时报案记录(本案女方当晚报警,增强陈述可信度)
3、间接物证(如反抗导致的淤青、撕扯痕迹、从13楼拖拽回14楼)
4、双方关系证据(如订婚次日冲突激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