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03月22日
公安部网安局:操纵“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流量”,多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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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破获了一起有偿提供“虚假流量”服务的“网络水军”案件。犯罪嫌疑人搭建专门网站和手机机房,为网络直播间提供虚假人气、涨粉、点赞等服务,以此非法牟利,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此类行为在达到一定数额时,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犯罪团伙通过搭建网站和手机机房,向网络直播间提供虚假的人气、涨粉、点赞、评论和播放量等服务。

💰他们按照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数量收取费用,每次收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类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法律的制裁。

IT之家 3 月 22 日消息,据“公安部网安局”官方,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破获一起有偿提供“虚假流量”服务的“网络水军”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搭建专门网站,配装手机机房,联系寻找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需要提升人气热度的网络直播间,非法向他人有偿提供虚假人气(在线人数)、涨粉、点赞、评论、播放量等服务,每次按不同服务数量收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涉嫌非法经营罪。

IT之家获悉,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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