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据吉安县人民法院消息,一起涉及公司财物被盗的案件已经宣判。202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和董某利用各自负责公司生产线调试、金属物料点检和添加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完整的银块或生产线上被腐蚀残存的银块偷偷带出公司,并销赃给经营“金银回收店”的被告人胡某。
据统计,曾某和董某在短短4个月内,累计将公司生产用的364公斤银块偷运出来转卖给胡某,这些银块总价值高达1980888元。两人各分得赃款99万余元。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18.2万元,而董某退赃55万元及一辆汽车,曾某退赃30万元。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董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惯常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退缴非法所得。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