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普法发布的一则案例:2020年12月,何某与田某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2022年6月,田某起诉何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某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何某发现田某名下还有未分割财产,包括邵阳房产(价值31万元)、公积金余额8.33万元及终生寿险保费3.6万元,何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田某拒绝支付,遂诉至法院。
田某辩称,两人离婚后共有财产分割事宜,已经深圳法院某判决生效。现何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已进行了诉讼,但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财产在当时未予处理,故不属于重复起诉。经查,田某邵阳的房产系在婚前出资购买,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何某请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得公积金数额7.91万元,何某所得公积金数额1.75万元,现何某请求分割田某公积金余额,田某辩称何某公积金余额也应当一起进行分割,该抗辩主张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经抵扣后田某应向何某支付3.08万元。
终生寿险为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保,其价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何某要求分割保险费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田某给付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补偿款4.8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长沙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