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日生效的新规明确: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离婚时法院可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等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不少人好奇离婚后彩礼返还的数额比例。
离婚后彩礼返还以共同生活作为最直接的考量因素,作为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常听到的是“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的,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过短,彩礼返还比例不低于75%;共同生活不足六个月的,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返还比例不低于50%;共同生活时间一年以内的,彩礼返还比例为30%至50%之间;共同生活时间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彩礼返还比例为在10%至30%之间;共同生活时间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返还彩礼”。如女方存在怀孕或者流产的情况,原则上还需降低彩礼返还数额的5%到20%。除此此外彩礼退还需要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收入水平考虑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男方有无给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等事实。
我个人认为上述的规律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为此特意统计了新规实施后,各地法院针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高的案件中,彩礼退还的比例,来供大家参考。统计时本来想给大家总结下规律,统计后感觉规律很难总结,大家看统计数据会更直观。
同时,我还统计了部分的未结婚但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退还多少的案例。
由于所有数据都是我手动输入的,可能会有个别错误,还请大家多多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