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聪与被害人马某2因玩电子游戏而相识。二人在玩游戏时,经常比试游戏水平高低,因争强好胜而多次发生矛盾。2017年3月8日,刘聪想到因玩游戏而与马某2产生的矛盾,心中气恼,便于当晚8时许携带刀具来到位于沙市区人信汇商业广场“城市英雄”电子游戏室寻找马某2,在发现马某2后,刘聪持刀上前向马某2的前胸、颌部各捅刺一刀,沙市刘聪边捅边质问战马,你的八稚女呢?怎么不小跳百合折了?随后刘聪企图逃离现场,刚出信汇商业广场遇到出警的民警对民警说,快去,4楼游戏厅有人打仗。
2017年4月2日,马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马某2符合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经查,刘聪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持长刃刀具捅刺马某2胸部、颌面这二处人体要害部位时会造成致命的后果,然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马某2左上肺动静脉破裂大出血,左上肺贯通伤;左侧颌面部刀伤,左侧舌动脉破裂、左侧颈内静脉破裂并大出血,上述事实证明刘聪在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致命的情况下,依然猛力、无节制捅刺他人要害,足以说明刘聪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马某2的死亡,因此不能认为刘聪没有蓄谋杀人的动机和犯意其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刘聪犯罪后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刘聪持刀捅人后并没有主动救治马某2,相反在短暂停止杀人行为后不久便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证明刘聪并无救治马某2的意图,也就不能证明刘聪主观上只是伤害的目的。至于辩护人还提出的刘聪停止捅刺马某2后询问马某2以后是否报复刘聪的言语,可以证明刘聪认为马某2不会死的意见不能成立,因为该行为实质上系刘聪实施犯罪后继续持强斗狠的表现,并非认为马某2不会死亡,辩护人该辩护理由也不成立。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刘某丧葬费人民币25707元、医疗费人民币198241.55元,共计人民币223948.55元(已支付人民币123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