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kr 02月13日
北京发布“好房子”新标准,鼓励设置阳台、架空层和风雨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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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好房子”新标准,旨在提升居住品质和推动住房供给侧改革。新规在昌平、顺义、大兴等五个平原多点新城以及通州区试点,对新建住宅小区在阳台、架空层、风雨连廊、外立面、控高等方面进行优化。通过一系列鼓励性设计,如允许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大户型设置挑高空间、合理利用底层架空空间、鼓励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等,并在容积率计算上给予优惠,以期改善居民的居住体验。

🏘️ 阳台设计:允许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0%,进深不大于1.8米。封闭和开敞阳台均按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但地价款收取方式不同,错层阳台在特定条件下不计入容积率。

🛋️ 空间创新: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挑空空间,挑空部分面积在一定限制内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则按2倍计算,旨在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满足居民对宽敞明亮居住环境的需求。

🌳 公共空间:鼓励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连接,且连廊不封闭时不计入容积率。同时,增配邻里共享公共空间,用于快递收寄、便民零售等基础公共服务,建筑面积按700平方米/千户计算,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由开发建设企业自持并面向全体居民运营。

🧱 立面品质:为提升建筑立面品质,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此外,建筑高度允许局部上浮进行弹性管控,但需满足一定比例限制,并与周边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好房子”提出以来,各个城市的相关政策和住宅管理规划开启了密集调整。

 从产品设计角度来看,新房品质肉眼可见的得到提高。大阳台、风雨连廊等能够提升居住舒适度的空间被列为鼓励项,容积率也进一步被放宽,购房人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2月12日,北京市发布了“好房子”新标准。 北京市规自委印发《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在昌平、顺义、大兴等5个平原多点新城以及通州区参照施行,新建以及部分已拿地的住宅小区,在阳台、架空层、风雨连廊、外立面、控高等方面都可按照新规执行。 

《要点》中以一系列鼓励“好房子”设计,放宽容积率的新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明确可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

 为增强居民获得感,营造多样化生活空间,满足居民休憩、晾晒等需求,可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 10%,进深不大于1.8 米。

封闭阳台按照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按照投影面积收取地价款

开敞阳台按照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按照投影面积的1/2 收取地价款

错层阳台上盖高度大于等于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封闭时,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地价款。 

大户型可设置挑高空间

为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满足居民宽敞明亮居住需求,套内建筑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1处挑空空间。

其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 25%且不大于50 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 2 倍计算容积率。 

合理利用底层架空空间 

为营造多样化生活场景,补充健身、亲子、阅读、休闲等基础公共服务功能,可在小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附近的住宅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作为小区公共通道、居民活动空间等使用,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摊。

对于面积不超过建筑基底面积50%、高度在 4.9 米以下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不收取地价款;超出建筑基底面积50%部分及高度大于4.9米的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鼓励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 

为方便居民室外休闲活动,补充适应本地气候特点的室外游憩设施和景观空间,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前提下,可在小区场地内设置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连廊不封闭时,不计入容积率。 

增配邻里共享公共空间 

为提升小区生活宜居度、便利度,补充快递收寄、便民零售、便民餐饮、会客交流等基础公共服务功能,可结合小区入口、入户大堂或依托沿街、街角首层配建邻里共享公共空间。

邻里共享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按照700 平方米/千户计算,单处最大面积 7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由开发建设企业自持,面向全体居民运营,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鼓励提升建筑立面品质 

为提升建筑立面品质,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高度局部弹性管控 

为引导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天际线,居住用地建筑高度可允许局部上浮进行弹性管控。建筑控高为18 米、24 米、36米、45 米的居住用地,允许建筑高度局部上浮一档(如45米可局部上浮至 60 米)。

建筑高度局部上浮的住宅单元水平投影面积占该地块建筑基底面积之和的比例不应超过25%,且建筑高度上浮的住宅单元建筑面积占该地块住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30%。

建筑高度局部上浮后应与周边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避免断崖式高度变化,不得与文物保护、景观视廊、机场航空净高、微波通道等各项刚性管控要求冲突。 

《要点》是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好房子”相关工作部署,以住房品质提升推动住房供给侧改革,将在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等平原多点地区试点,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也可参照执行。

预计试点之后,将会总结工作经验、调整,并进一步在北京其它行政区扩大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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