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02月08日
“送了钱的减刑尺度肯定大些”,落马刑庭庭长自创“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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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法官杨钧,利用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他在多起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导致重罪轻判等后果。2022年9月被调查,2024年6月被判刑。

🎯杨钧自创“刑事审判量刑原则”,收受贿赂为被告人谋取利益

💸2013年杨钧助谢某受贿案二审减刑,收周某3万元

👨‍⚖️2017年杨钧在卿某聚众斗殴案中认定立功情节,收10万元

🚫杨钧明知主犯重大立功证据造假仍认定,助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5-02-07 16:17 上海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2月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刊文披露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法官杨钧徇私枉法的细节。

杨钧,男,汉族,1967年2月生,1987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副书记。

四川省纪委监委文章介绍,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审判员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做为审判员的杨钧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如果二审在原则范围内能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那么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确定了“原则”后,杨钧开始在工作中打“擦边球”收钱。

2013年,杨钧承办谢某受贿案,该案代理律师周某恰好是其好友,周某便请杨钧给予关照,经杨钧“仗义相助”,该案经二审改判后,谢某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分两次收受周某所送现金共3万元。

2017年,杨钧在办理卿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受朋友刘某请托给予卿某关照,杨钧遂在案件二审中认定了卿某的立功情节。案件判决后,杨钧收受卿某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

经查,2003年至2020年,杨钧在担任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和第二庭庭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余万元。

四川省纪委监委方面还介绍,法律重器,本不容轻怠,杨钧却无视党纪国法,无视刑事审判法官“惩恶扬善,保一方平安”的使命,胆大妄为为违法犯罪分子“跑腿”,将“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誓言抛之脑后。

2012年5月,一位“好友”找到杨钧,让杨钧对其正在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主犯予以关照,为表诚意,“好友”在他办公室送上现金10万元。收下沉甸甸的“好处费”后,杨钧在案件办理中不再局限于“原则”,明知该案主犯的重大立功证据涉嫌造假,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进行认定,导致该主犯重罪轻判。

轻判还不够展示杨钧“讲义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早已取代“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成为杨钧的职业信条,利令智昏的他想方设法帮助该案主犯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杨钧案发,该案才进入再审程序予以重审。

2022年9月,杨钧接受广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后的“双开”通报指出,杨钧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玩忽职守;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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