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亲姐妹带着四名子女前往浙江舟山嵊泗县某民宿度假,然而,姐姐4岁的女儿却在民宿泳池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姐姐与民宿老板达成了70余万元的赔偿协议。但随后,她又将妹妹告上法庭,索赔约90万元。
据姐姐称,当时她与妹妹轮流负责看护孩子。在她短暂离开去民宿吧台询问航班信息时,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了卫生间,导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在此事上存在主观过错。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指出,4岁的孩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作为在场的孩子母亲,姐姐应承担起首要的安全监护责任。根据调查,姐姐在事故期间并未离开民宿大厅,完全有能力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同时,她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已将监护责任转移给妹妹。
法院进一步表示,即使假设妹妹需要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也必须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而妹妹在孩子嬉水期间一直在履行照看义务,并在意外发生后立即进行了施救,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