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快讯 01月22日
央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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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该意见聚焦六大方面,共提出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这些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新金融服务、加快审批流程、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资转移汇兑、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及加强金融监管。新规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等先行先试,以期实现自贸区制度开放、系统改革和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这有助于引入国际先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力。

⏱️ 明确要求在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提高了审批效率,减少了外资机构的等待时间,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

🌐 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这为国内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金融选择,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 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降低了外资的投资门槛,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在开放的同时保持稳定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e公司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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