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热帖 01月20日
广东大爷用棍打死未拴绳的狗,狗主人不乐意了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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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一59岁大爷因曾被狗追赶,日常携带伸缩棍防身。一次散步时,他用棍子打死一只未拴绳的狗。狗主人报警后,警方认为大爷行为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不予处罚。狗主人不服,起诉警方,但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大爷携带棍棒有防卫目的,在狗无保护措施靠近时挥棍,并不能认定其有故意打死狗的主观意图。此案引发关于宠物管理和个人防卫的讨论。

🛡️大爷因曾被狗追赶,携带伸缩棍防身,具有一定的防卫目的。

🐕‍🦺 事发时,狗未拴绳,且突然靠近大爷,大爷挥棍行为是基于害怕的本能反应。

⚖️ 警方调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大爷有故意打死狗的主观意图,故不予处罚,法院两次审判均维持原判。

🏘️ 虽然狗主人认为大爷有故意打狗恶习,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维持原判决

广东清远,59岁大爷因被狗追赶过,日常散步时,均携带一根伸缩棍防身,一次散步时看到一只未拴绳的狗靠近自己,直接用伸缩棍一棍子将狗敲死,事后,狗主人不愿意了,报警。警方认为伸缩棍不属于管制器具、大爷也没有故意损坏财产的故意,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狗主人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

据悉,59岁的潘大爷因此前散步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追赶,遂在网上买了一根伸缩棍防身。

1年前的一天晚上,潘大爷和老伴儿在小区门口散步时,看到一只未拴绳的狗跑到自己身边,直接拿随身携带的伸缩棍一棍子将狗当场敲死。

不远处的狗主人虞某,难以释怀,当即与潘大爷发生争吵,后见潘大爷辩称,因害怕狗而使用伸缩棍敲打地面想将狗赶开,而误将狗打死,而后以携带管制器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介入后,认为涉案伸缩棍不属于管制器具。案发时虞某所养的宠物狗突然从其夫妇一侧横穿马路,快速冲向潘大爷夫妇身旁,潘大爷见状,马上使用随身携带的伸缩棍将其击打致死。

虽客观上潘大爷有使用伸缩棍击打宠物狗的行为,但结合案发时的现场环境,该宠物狗无牵狗绳、无戴嘴套,虞某夫妇和潘大爷夫妇与狗的物理距离、潘大爷的反应时间、距离,现场光线环境等因素,不能认定潘大爷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于是对潘大爷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由于涉案狗已经养了12年之久,与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虞某对于这样的结果耿耿于怀,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警方撤销不予处罚的决定,责令警方对潘大爷重新作出新的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警方的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了虞某的全部诉请。

虞某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虞某提出:第一、潘大爷供述,是因为害怕狗从而挥舞棍棒驱赶狗与涉案视频、音频资料及日常生活经验相悖,不予采信。

第二、警方未收集证据证明潘大爷怕狗,也无证据证明潘大爷当时有害怕的表现及狗当时有扑咬的行为,更无证据证明潘大爷只是因使用伸缩铁棍敲打地面而误杀狗。

第三、虽然当时狗没有佩戴牵引绳或嘴套,但从涉案小区门口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当时狗只是在潘大爷附近出现,并不存在主动攻击或者狂躁等异常行为

第四、自己提交的邻居视频资料,可以证实潘大爷有故意打狗的恶习。

第五、潘大爷提前网购伸缩铁棍,长期拿着铁棍散步,并有使用该铁棍打狗的经验,潘大爷故意等待狗进入铁棍的击打范围后一棍将狗打死,明显存在故意打死狗的心理。

第六、自己的狗自己已经养了12年之久,截至狗死亡时,自己的狗均未作出过伤害人类的行为。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本案中,警方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取证,调取了涉案小区周边监控,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履行了尽职调查的职责。

各方对事发当晚,潘大爷在涉案小区使用伸缩棍将虞某的宠物狗一棍击打至死的客观事实无异议,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潘大爷是否存在毁损财物的主观故意。

虞某认为潘大爷是故意将其宠物狗打死,原审中,潘大爷则辩称其日常散步时随身携带伸缩棍以防狗扑身,当时因害怕狗而使用伸缩棍敲打地面想将狗赶开而误将狗打死。

从警方所调查收集的证据来看,潘大爷随身携带伸缩棍,具有一定的防卫目的,在虞某的宠物狗毫无保护措施出现在自己脚边时,称自己因害怕狗而作出挥棍击打的行为,并不违反常理。

且结合案发时天色昏暗、狗的约束情况等因素,不足以确定潘大爷使用伸缩棍击打就是为了将虞某的宠物狗打死,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潘大爷具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此情况下,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符合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次驳回了虞某的全部诉请,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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