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 01月17日
《消失的她》原型王暖暖,为何仍未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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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讲述了电影《消失的她》原型王暖暖的离婚困境。尽管其丈夫俞某冬因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刑,但王暖暖的离婚之路仍然充满挑战。由于俞某冬在泰国服刑,离婚登记无法实现,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然而,涉外诉讼程序复杂,包括送达、开庭等环节都需要跨国协作,耗时漫长。文章还探讨了我国离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如离婚冷静期和首次起诉离婚难判离的惯例,并呼吁对这些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 王暖暖的离婚困境:因丈夫在泰国服刑,无法通过离婚登记,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但涉外诉讼程序复杂,耗时漫长。

📜 离婚诉讼的复杂性:文章详细解析了离婚诉讼的流程,包括管辖法院的确定、起诉、送达、开庭等环节,特别是涉外诉讼的特殊性,例如需要通过两国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 离婚制度的反思:文章批评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和首次起诉离婚难判离的惯例,认为这些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合理,并呼吁对离婚制度进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电影《消失的她》原型王暖暖至今仍未与俞某冬离婚,甚至有声音称王暖暖要“到70岁才能离婚”。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王暖暖的离婚案:

2019年6月,俞某冬主动提出要带怀孕3个月的妻子王暖暖去旅行,提出想去位于泰国东北部乌汶府的帕登公园,那里34米高的帕差那莱悬崖是日出最佳观赏点。

怀孕3个半月的王暖暖,在公园内被俞某冬从34米高的悬崖上推下,全身多处骨折,在ICU抢救8天,腹中胎儿未能保住。

经过数月的调查和审理,其间俞某冬一直是零口供,泰国法院一审判处俞某冬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其为有期徒刑十年,三审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

2023年6月22日,以王暖暖为原型的电影《消失的她》上映。

2023年9月2日,王暖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5年1月13日,王暖暖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所谓“到70岁才能离婚”只是一种推定,王暖暖离婚案已经在南京秦淮法院立案。因俞某冬在泰国服刑,该离婚案已经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大概率为视频开庭。

王暖暖“到70岁才能离婚”仅仅是一种推定,还是可能发生的事实?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依据法律规定推演一下王暖暖的“离婚之路”。

首先,王暖暖以什么方式离婚?

虽然俞某冬被泰国法院判刑,并在泰国监狱服刑,但王暖暖与俞某冬均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民法典》,离婚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离婚登记,二是离婚诉讼。

王暖暖可以选离婚登记这条“路”吗?依据法律她当然可以,但不现实。

离婚登记必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还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的“冷却”和“考验”。从俞某冬在刑事审判中始终零口供、拒不认罪和王暖暖已起诉离婚的情况看,俞某冬有可能不同意离婚。

即使俞某冬同意离婚,他也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更何况,依据离婚冷静期制度,他还有两次“反悔”的机会:一是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内撤回申请,二是申请离婚登记30日期满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视为撤销申请。

虽然王暖暖和俞某冬的情况较为特殊,但也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俞某冬为了谋夺妻子财产和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妻子未遂,就他俩这情况,还需要“冷静”吗?只能说,我们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太“冷静”了!

王暖暖能怎么办呢?等到俞某冬服刑30年后出狱回国,然后良心发现和王暖暖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并且非常善良地放弃离婚冷静期制度赋予他的两次“反悔权”?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王暖暖选择“离婚登记”这条路,那么她很可能“到70岁还离不了婚”。

所以,王暖暖事实上只能选择离婚诉讼这条“路”。但是,离婚诉讼这条“离婚之路”也不是鲁迅先生说的“人走多了就成了路”的那条路,也是一条不好走的路。

其次,王暖暖的离婚诉讼之路怎么走?

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看这件离婚官司由哪国的哪个法院审理。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暖暖与俞某冬均是中国公民,亦未在泰国定居,故其不能在泰国诉讼离婚,只能在中国诉讼离婚。同时,俞某冬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王暖暖起诉离婚,可以在王暖暖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从网络检索的信息看,王暖暖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又是南京人,所以她可能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确定了管辖法院,接下来就是起诉离婚。

当事人可以自己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鉴于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委托律师起诉可能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

起诉离婚了,是不是交给律师就没事了?不是的。诉讼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需要当事人的参与,特别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不能仅让律师出庭。

王暖暖的离婚诉讼之路又更为复杂一些:俞某冬在外国服刑,所以这既是涉外民事诉讼,又因被告在监狱服刑,审理程序更为复杂。

涉外民事诉讼,在送达和审理程序方面,相较于非涉外民事诉讼,有特殊规定,更为复杂。对此,笔者深有感触。

笔者在法院当法官时,曾经审理过一件涉外继承案件,部分当事人在外国,查明、追加当事人和送达都非常复杂。这个案件,从最初承办法官接手起,笔者已经是第三个法官,耗时几年时间,还未能开庭。当时,笔者还与前任承办法官开玩笑,是不是要我们亲自去国外送达?幸运的是,在外国当事人国内亲属配合下,借外国当事人回国探亲的机会,完成了送达,避免了法官“跨国送达”这个不太可能出现的场景的出现。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就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把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诉状和证据副本送给被告,让被告知晓其权利和诉讼相关情况,否则被告在不知晓情况下开庭审理,其权利义务就没有保障,如此情况下开庭就是违法的,即使作出裁判,也应撤销。所以,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送达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送达,有依据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使领馆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等送达、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方式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但是有些送达方式不一定能用,比如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必须所在国同意或不禁止,而很多国家是不同意的。所以,不是寄一封邮件或发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完成的。

从网络检索的情况,王暖暖离婚案的送达可能是依据我国与泰国的司法协助协定完成的。但是,这个也不容易。

依据两国的司法协助协定,应由送达发出文书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向缔约另一方的中央机关递送送达请求书。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送达,是由负责审理的基层法院向上一级法院层层递交涉外送达请求,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向泰国最高法院递交送达请求。所以,可想而知,整个送达过程有多复杂和多慢。据媒体报道,从刑案发生2019年到现在过了五年,还未开庭,并不奇怪。

送达完成了,就是开庭。这个案件的开庭又因俞某冬在外国监狱服刑而更为复杂。

如果俞某冬在国内监狱服刑,法院可以与监狱联系,安排法官到所在监狱现场开庭。多年以前,笔者还是法院书记员时,就曾跟着法官,坐了7个小时的大巴,找路找了很久,才到了某女子监狱开庭。但是,俞某冬在外国监狱服刑,显然这种方式不太现实。

据王暖暖的律师介绍,这个案件开庭可能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但开庭时间还未确定。在这个案件中,以视频方式在线开庭,是比较现实和可能的开庭方式。但是,和涉外送达一样,也需要依据司法协助协定,通过两国的最高法院之间完成开庭安排,又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安排。

如果顺利开庭,那么就是裁判了。

众所周知,中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一条不成文的司法“惯例”——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判不离。

形成这条司法“惯例”的原因也比较复杂,有立法的因素,也有司法实践的因素。从源头上,还是和我国法律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相关。

但是,“感情破裂”是一个难以判断的情感问题。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一些情况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然而,这些情况都很难符合或证明。

以王暖暖离婚案为例,就不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虽然其与俞某冬分居满二年,但不能说是“因感情不和”,而是因俞某冬服刑,至少俞某冬可以作此抗辩。严格来说,也不适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比这些情形更严重的犯罪。当然,从道理上说,家庭暴力都可以判离了,故意杀人就更可以判离了。

是的,我们的法律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虽然该司法解释已失效,但其司法观点可以作为这个案件的参考。

笔者认为,鉴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社会舆论的关注度和涉外司法的复杂性,一审法院可能不“使用”那个不成文的司法“惯例”,而依据上述“兜底”条款,判决王暖暖与俞某冬离婚。

但是,这事还没完,还有二审。

俞某冬可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走过”的涉外诉讼程序,二审还得再来一遍。二审法院判决了,王暖暖的“离婚诉讼之路”才算走完了,她才获得了本应享有的“婚姻自由”。

所以,“离婚诉讼”这条王暖暖事实上唯一可选择的“路”,也不好走,很艰难。虽然王暖暖“到70岁才能离婚”大概率不可能发生,但王暖暖的离婚诉讼耗时几年是很有可能的。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王暖暖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但因法律规定,又不能马上宣布“死亡”,对于经历了人间悲剧的王暖暖而言,确实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的痛苦。我们是否有必要反思和审视,我们的离婚制度是否还有改进的空间?

例如,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应从法律上重新考虑?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判不离的司法“惯例”是否应在事实上废除?

作为一个经历过上百件离婚案件审理的前法官,笔者认为,99%的婚姻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已“死亡”了,通过法律延续婚姻的“生命”是不合理的。所以,笔者的答案都是——“是”。

当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且在法律未修改前,我们不可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在理论上讨论。但是,我想,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是有必要的。世界上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但不代表我们不能与“王暖暖”们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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