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 ,备案制的实施落地至今已接近2年时间。
2年间,大批境内企业通过备案制完成境外上市,为企业进一步吸纳海外资金打开了通道。
那么,在刚刚过去的2024年, 境内企业奔赴海外上市情况如何?备案新规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本文就以此为切入点,围绕2024年全年境外备案数据做深入探讨,并深入分析备案新规下,企业如何应对相关法规要求,更好地落地股权激励,欢迎各企业客户阅读品鉴、转发同僚。
2024年境外备案数据汇总
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得到证监会反馈与通过备案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信息,截至2025年1月3日,共有256家企业得到了证监会的反馈,其中有 139 家企业通过备案(上述均含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的企业),详细数据可分为以下4个维度展示。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上市地选择情况
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反馈的企业中,有85家企业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约占反馈总数的33.2%,其中有55家企业通过备案,通过率约为64.71%;有166家企业选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约占反馈总数的64.84%,其中有83家企业通过备案(包含此前未发布过备案公告的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的企业),通过率约为50%。
此外,还有1家企业选择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通过备案。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行类型选择情况
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反馈的企业中, 243 家企业为首次公开发行,其中 72 家企业采用直接境外上市的方式,约占反馈总数的28.13%,其中有 39 家企业通过备案,通过率约54.17%; 171 家企业采用间接境外上市的方式,约占反馈总数的66.8%,其中有 87 家企业通过备案,通过率约50.88%。
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反馈的企业中,有 13 家此前未发布过备案公告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约占反馈总数的5.08%,均已通过备案。
此外,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采用全流通形式提交备案申请的企业有 4 5 家,有 31 家通过了备案,通过率约为68.89%。
关于证监会反馈的问题类型
关于证监会对企业远赴境外上市的反馈,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共计反馈了 927 个问题 (一个问题涉及n个维度的考量,计数为n次) 。
其中,涉及到股权情况、股东出资、实际控制人认定、控制权/表决权、股权质押等的问题被提及的次数最多,为 360 次;其次为涉及业务合规性、合理性的问题,为 186 次;涉及股权结构的问题(含协议控制架构及股权控制模式)被提及75次。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权架构类型的选择情况
被问询股权架构问题的 73 家企业,约占得到反馈的企业总数的28.52%。其中有 53 家企业被问询协议控制架构(VIE),占比72.6%,剩余企业则被询问股权控制模式。
被问询股权架构的企业中,共有 32 家通过备案,其中被问询协议控制架构的企业有 21 家,被问询股权控制模式的企业有 11 家。
在证监会问询企业股权架构的问题中,高频提及的内容有为设立架构的合规性,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外汇监管程序,税费缴纳情况等问题。而对于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企业,证监会则进一步对协议签署方内部的决策程序、各主体间的资金流动等问题进行深度问询。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通过时间周期情况
如果以证监会首次发布反馈公告至取得备案通知的时间周期为统计样本,那么根据证监会公开数据,企业通过备案的平均时长约为162天。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24年境内企业更偏向选择在香港上市,且多数采用间接境外上市。但是从备案通过率上看,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的通过率基本趋同。
在证监会对企业的问询方面,被问询较多的问题是股权情况、股东出资、实际控制人认定、控制权/表决权及股权质押等,其次为业务合规性及合理性的问题。
此外,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数据,从首次得到反馈到通过备案,平均时长约为162天。
备案新规下,企业境外IPO法律核查要点解析
从数据上,境内企业远赴海外上市,股权架构往往是证监会关注重点,尤其对VIE架构及三类股东、股东人数等细节尤为关注。
VIE架构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关注要点
当前,境内企业选择以VIE架构完成境外上市仍然较为主流,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即《2 号指引》),企业需要详细说明的情况包含构建协议控制架构的原因、 具体安排、涉及的法律主体、核心合同条款和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境内律师还需要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涵盖境外投资者参与管理、法律法规合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方面的信息, 以确保合规性。
企业股权结构核查要点
企业赴境外上市,证监会会特别关注企业的股权结构,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等问题,保障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及透明,具体体现在以下5个维度:
股份代持核查
主要核查股份代持的原因、演变情况、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某些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情况。
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核查
这里主要针对发行人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 月内的新增股东进行核查,包括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他股东、管理层、中介机构等的关联关系,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某些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核查
此环节主要针对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核查计划的设立背景、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决策程序、规范运行等情况。
股东人数核查(仅适用于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证监会会特别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股东穿透核查
主要是指针对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穿透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以确保全面了解股东结构。对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其他主要股东,也需要进行穿透核查,以了解其真实背后的法人或自然人实体。点击免费获取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模板及协议
新规下,企业境外IPO前实施的股权激励有哪些法规核查要点?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在首发备案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是否设置预留权益进行充分核查,并就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首发备案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此外,对于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是否为公司员工, 目前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等。相关人员以发行人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 应当核查相关人员是否与公司签署顾问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等,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新规下,企业境外IPO信托有哪些法规核查要点?
信托属于典型的“三类股东”,一直是企业IPO时证监会的关注要点。
对于拟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新规要求,发行人应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备案报告中说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为信托的,应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况。
目前境外发行上市新规并未要求拆除信托结构,而只是强调了对信托计划的披露义务。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
- 在 A 股审核中,信托计划一直是“三类股东”之一。出 于对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监管机构一般会对发行人股东 中存在复杂结构的、多层嵌套、身份不透明的信托计划予以重点关注 ;实践中亦有大量发行人对于此类股东进行主动清理。因此,在境外上市的语境下,企业仍应关注信托计划的“可穿透性”; 对于设置有股权激励信托的红筹企业,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有关激励对象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证监会对企业股权激励的问询汇总及明细
自2023年3月31日备案新规实施以来,截至2025年1月2日,共有118家企业被问询股权激励方面的问题。
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股份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履行的决策程序、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是否设置预留权益,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外汇管理等境内监管程序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外部人员、未明确授予对象等方面。
其中,涉及激励计划参与对象的问题被问询的次数最多,为35次;其次为涉及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性的问题,为30次。
为了更好地提供参考及借鉴,我们特别挑选了被证监会问询的典型问题,以备各企业客户后用:
持续关注,助力高质量企业健康发展
自备案新规实施至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备案制完成境外上市以吸纳海外融资。过程中虽然伴有各类挑战,但整体看,毋庸置疑地推动了境内资本市场的规范繁荣及高质量发展。
数量上,2024年境内企业远赴海外上市的企业数量稳中回升,这也为后续更多境内企业参与国资资本市场提供了助力。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心向上ESOP”,作者:聚焦股权激励的,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