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保护期货交易者权益。该规定明确互联网营销定义,强调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混同,并需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规定。同时,对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严禁欺诈、误导客户,损害公平竞争。此举旨在引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防范风险隐患。
📜 明确定义:互联网营销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 禁止混同: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确保业务清晰。
📊 规范内容: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必须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 行为规范:营销活动严禁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公平。
⚖️ 制度建设: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规范互联网营销行为。
【证监会:拟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财联社1月10日电,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