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蓄意驾车“碰瓷”案,“碰瓷者”被该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趁对方车辆变道、转向、掉头之机,不减速甚至加速而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系故意;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隐瞒该事故系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对方车主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对方车主或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赔偿款共计5.4万余元。罗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骗取不应获取且数额较大的赔偿款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