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1月03日
证监会征求意见: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的 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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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授权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要求,并根据相关法规修订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落实《八条措施》

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的特殊发行承销制度

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具体要求,修改相关条款

根据法规修订情况对部分条款相应修改并新增一条


财联社1月3日讯,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涉及条款相应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将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发行承销机制。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其中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4 年 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其中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为贯彻落实《八条措施》,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进行相应修改,并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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